案例六:购买汽车难兑奖品
2014年4月,消费者郑先生在德阳某4S店预付首付款后订购一辆奥迪车,随后在4S店举行的购车抽奖的活动中,郑先生抽到价值1900元的车载专用行李箱一个,同时被4S店告知该项奖品需在消费者提车才能领取。
到同年4月底,消费者在提车正式购车后询问4S店,4S店答复郑先生抽到价值1900元的车载专用行李箱已经发完,他们将向奥迪总店申请后再通知郑先生领取。在随后的时间,郑先生多次通过电话和到4S店现场询问的方式索取奖品,但4S店却以奖品未申请到德阳或以经办的工作人员离职未交接此项工作为由而无法兑现消费者的奖品。
案例评析:商家以抽奖的形式开展促销十分普遍,由此带来的纠纷也愈来愈多,此案便是有奖销售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和消费者约定的抽奖行为是承诺合同,商家不仅有诚信经营的义务,还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七:皮肤美容致过敏 协调解决互体谅
11月中旬,廖女士在某美容院交8000余元预付款办理祛斑美容,第一次体验祛斑后当天即感到面部发痒发红,出现许多小红疙瘩。廖女士对该美容店护肤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要求终止服务并退还所交预付款。美容院负责人认为廖女士脸上出现的小红疙瘩与产品质量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拒绝退款。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本案中,经营者并未向消费者说明产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感到面部发痒发红,经营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工作人员调解,消费者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不收取廖女士所做护理费用,并退还办理预付卡时所交费用8000余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而购买产品,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同时,商家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五十六条规定,按照规定,德阳市消委会城南分会启动“诉转案”程序,对商家利用虚假宣传广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八:销售不合格鱼肥致养鱼户损失
2015年7月初,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永太镇养鱼户李某某在该镇一肥料商家处购买了某品牌氨基酸鱼肥用于喂鱼。7月底鱼塘出现死鱼现象,李某某对死鱼立即进行了深埋处理。后来李某某向县消委会投诉,称其购买的氨基酸鱼肥喂鱼后在7-8月出现鱼死亡情况,认为是购买的氨基酸鱼肥致使鱼死亡,要求销售商赔偿。
案例评析:本案所涉鱼肥,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属不合格产品。本案中,中江县某肥料商家销售给李某某的鱼肥对其造成了鱼死亡的经济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案例九:开发商违约失诚信
2013年底,廖女士在绵竹某开发商代亲戚龙某某选购一套价值48.8万元的商品房,并全额支付房款。2014年8月房屋交付使用时,龙某某发现所购商品房实体建筑与户型图不一致,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退房。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承诺在其他开发的楼盘,消费者享有优先选房权,并在房价上给予最大优惠。随后,龙某某与开发商签订“退房协议”,开发商收回购房凭证,并将购房款转为廖女士购买其他楼盘商品房的房款,并注明消费者可在该楼盘一期13号楼内享有一次换房权,同时开具收款凭证,至此消费者由龙某某变为廖女士。今年3月,廖女士前往与开发商约定的楼盘选房,原本选好的商品房却被他人订购,开发商承诺廖女士享有的优先选房权无法兑现。
案例评析:商品房买卖双方对合同的重视不够或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是造成纠纷的根源。因此,交易双方应充分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从根源上规避纠纷的产生。尤其是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尽量明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尽量多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磋商不成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明确交房条件及违约责任、房屋的接交方式及违约责任、产权证的办理时限及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以防范纠纷的发生。
案例十:饭店就餐脸部划伤 商家过错应当负责
2015年2月8日,什邡市消委会城郊分会接到邓先生投诉,称2月7日晚在什邡市某饭店就餐时,4岁的女儿脸被饭店墙边破损的铝合金包边的装饰条划伤,要求饭店进行赔偿,但是该饭店一直回避承担责任,邓先生认为该饭店应承担治疗、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其女儿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