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实木家具甲醛超标 跨地维权化解纠纷
2012年8月23日,消费者罗女士在新都某木制品厂定制了一套价值29万元的实木家具。今年7月,家具安装好后罗女士感觉刺激性气味较重, 经德阳市质监所检测,甲醛超标近一倍。罗女士多次与厂家协商无果, 于今年10月向广汉市消委会投诉。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按照规定,消费者在提供了检测报告证实商家提供的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后,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更换商品。
案例二:商家虚假宣传诱导购买
消费者姜某领取了一张可以在市区商务大厦5楼一商家免费领取价值7680元某品牌的空气净化器的宣传单,7月14日,消费者按照宣传单上标明的地址前往领取,却被告知需先支付100元购买商家的“领取卡”。支付购卡费用后,商家再次要求消费者购买价值1980元的过滤网。消费者在总共支付2080元后,获得了一套空气净化器并安装使用。消费者认为商家宣传的是“免费赠送”,但实际上却以陷阱方式一步步骗取消费者。第二天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商品已安装使用为由拒绝。
案例三:泄露个人信息被查处
2015年1月中下旬,德阳市消委会陆续接到七八个消费者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投诉。投诉称,近段时间他们的手机不断收到市内某大型电器商场促销的电话、短信,“狂轰滥炸”的声势已让他们不堪其扰,要求市消委会给予他们帮助。
经查,该商场电脑中存储有大量近两年德阳市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基本信息。工作人员后发现商场所掌握的个人信息由市内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提供,而网络科技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大多从与该公司有广告营销合作的家装建材商家处获得。
案例评析:本案中,商场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网络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建材经销商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电器商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并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的行为构成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买了车却拿不到合格证
2014年10--12月,绵竹市消委会先后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绵竹××车业有限公司售车未提供发票和合格证一事。
该公司所销售的汽车是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并利用开展让利消费者活动,吸引消费者购买该公司销售的汽车,但该公司却没有将销售的车款全部支付给第三方公司,所销售的汽车合格证被“质押”在第三方公司。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不履行义务,引发的群体投诉案列。经销商以汽车合格证作“质押”进行融资,汽车被销售出去, 买车的消费者就可能长时间无法获得合格证,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无法上牌照,只能超期使用临时牌照,其中所含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不言自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类似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往往是达不到目的的,必须要通过司法途径,才能有效的进行维权。
案例五:儿童私下购车 家长要求退车款
今年9月初,林某某8岁的儿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购买了一辆新自行车。林某某发现后认为商家不顾消费者是否成年就将自行车擅自出售,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称当时销售自行车时询问过林某某的儿子,其告知自己的爷爷在外面,以前来看过该款自行车,把钱给自己来购买。商家认为林某某的购买行为得到了家长许可,并且售出自行车没有质量问题,拒绝了林某某的要求。为此,林某某投诉到中江县消委会。
案例评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消费者是8岁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做出的购买自行车行为无效,商家应退还购车款。